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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九,遙擲食戒

 緣起

 六群比丘搏飯,遙擲口中,居士譏嫌,如似幻師,故制。(尼戒同制)

  所立戒相

不得搏飯遙擲口中,應當學。

 開緣

 不犯者,若被繫縛,擲口中食。(僧祇云:「若酸棘若葡萄,如是種種乃至熬豆,挑擲噉,無罪。」)

  第四十,遺落飯食戒

 緣起

 六群比丘,受食不如法,手把飯搏囓半食,居士譏嫌,故制。(尼戒同制)

  所立戒相

不得遺落飯食,應當學。

 釋義

 遺落者,半入口,半在手中。(僧祇云:「不得囓半還著缽中,當段段可口食,若麵團大,當手中分令可口;若餅,當分作分,齊令可口。」)

 開緣

 不犯者,或噉薄餅燋飯,若瓜甘蔗,噉菜及諸果等。

  第四十一,頰食食戒

 緣起

 六群比丘頰食食,居士譏嫌,如獼猴,故制。(尼戒同制)

  所立戒相

不得頰食食,應當學。

 釋義

 律云:「頰食者,令兩頰皷起,似獼猴狀。(僧祇云:「從一頰迴至一頰,當一邊嚼,即一邊咽。」

 開緣

 不犯者,或日時欲過,或命難梵行難,疾疾食。

  第四十二,嚼飯作聲食戒

 緣起

 六群比丘,嚼飯作聲食,居士譏嫌,故制。(尼戒同制)

  所立戒相

不得嚼飯作聲食,應當學。

 釋義

 (律攝云:「不彈舌食,故為彈舌詐現醋相。故搏吸食,謂故搏吸唇作聲,而現甜相。」)

 開緣

 不犯者,嚼乾餅及燋飯,甘蔗瓜果等。(僧祇云:「若咽喉病,無罪。」)

  第四十三,大噏飯食戒

 緣起

 六群比丘,大噏飯食,居士譏嫌,故制。(尼戒同制)

  所立戒相

不得大噏飯食,應當學。

 釋義

 大噏飯者,張口遙呼噏,(氣入為吸,謂引食入口,所謂將欲噏之,必故張之是也。)

 開緣

 不犯者,若口痛,若食羹,若食酪漿,蘇毗羅漿,(此漿作法,先遣淨人搗大麥,器中盛之,著水經二三日,小小醋也,淨濾飲之。)若苦酒。(即醋也,因有苦味,俗呼為苦酒。)

  第四十四,舌舐食戒

 緣起

 六群比丘吐舌食,居士譏嫌,故制。(尼戒同制)

  所立戒相

不得舌舐食,應當學。

 釋義

 律云:「舌舐食者,以舌舐食揣食。(僧祇云:「吐舌食者,吐出舌以食著上,然後合口。不得反覆舐手食,若酥油等著手,當就缽緣上,摡聚一處然後取食,不得嗽指食。」)

 開緣

 不犯者,或時被縛,或手有泥,及垢膩污手,舌舐取。(僧祇云:「若蜜及鹽等,著指得嗽,無罪。若直月及監食人,欲知生熟醎淡甜酢,著掌中舌舐,無罪。若病,得置鹽掌中舐,無罪。」)

  第四十五,振手食戒

 緣起

 六群比丘振手而食,居士譏嫌似王大臣,故制。(尼戒同制)

  所立戒相

不得振手食,應當學。

 釋義

 (僧祇云:「若振手時,不得向比坐振;若食著手,當向己前振,若缽中抖擻。」律攝云:「手有食水,不振餘人,繫心而食,允驅長道。」)

 開緣

 不犯者,或時有如是病,或食中有草有蟲,或時手有不淨,欲振去之。或有未受食,手觸而污,手振去之。

  第四十六,手把散飯食戒

 緣起

 六群比丘,手把散飯食,居士譏嫌,故制。(尼戒同制)

  所立戒相

不得手把散飯食,應當學。

 釋義

 律云:「散飯者,散棄飯也。(律攝云:「不手散食者,不得如雞爬食。」)

 開緣

 不犯者,或時食中有草有蟲,或有不淨污,或有未受食,捨棄。(十誦云:「食墮所受草葉上者,應食;若有土者,吹土却而食,或有多土著食,水洗得食。」)

  第四十七,污手捉食器戒

 緣起

 六群比丘,以不淨膩手,捉飯食器,居士譏嫌,似王大臣,故制。(尼戒同制)

  所立戒相

不得污手捉食器,應當學。

 釋義

 律云:「污手者,有膩飯著手。(僧祇云:「食時應護左手。」律攝云:「凡欲食噉,皆須土屑澡豆等,淨洗手已,方捉食器飲器,及澡水瓶。」)

 開緣

 不犯者,或草上受葉上受,洗手受。

  第四十八,洗缽水棄家內戒

 緣起

 六群比丘,在居士家食已,洗缽棄水,乃至餘食狼藉在地,居士譏嫌:「多受飯食如饑餓人,捐棄狼藉如王大臣。」故制。(尼戒同制)

  所立戒相

不得洗缽水,棄白衣舍內,應當學。

 釋義

 律云:「洗缽水者,雜飯水。(根本云:「食時當稱腹而取,不得多受,若淨人卒與多者,未噉時,應減與比座,若比座不取,應與沙彌尼,及園民。若洗缽時,不得一粒瀉棄地,若有者,應聚著板上葉上。」)

 開緣

 不犯者,或以器若澡盤,承取水持棄外。(根本云:「若細粒若麵,不可聚者,無犯。」十誦云:「問主人棄,不犯。」)

 會詳

 律攝云:「有諸俗人,從苾芻乞缽中水,為吉祥故為除病故。時鄔波難陀,以所食缽水,和殘飯持與,令生嫌賤,是故聖制:「授缽水法,應先三徧淨洗缽已,盛滿清水,誦聖伽陀云:『以世五欲樂,或復天樂,若比愛盡樂,千分不及一,由集能生苦,因苦復生集,八聖道能超,至妙涅槃處,所謂布施者,必獲其義利,若為樂施故,後必得安樂。』可兩三徧,方授與。」

  第四十九,生草葉上便利戒,(二緣合結。)

 緣起

 六群比丘,大小便涕唾,生草菜上,居士譏嫌,似豬狗駱駝牛驢,故制。病比丘不堪避生草菜,疲極。佛言:「病者,無犯,當如是說戒。」(尼戒同制)

  所立戒相

不得生草菜上,大小便涕唾,除病,應當學。

 釋義

 (僧祇云:「當在無草地,若夏月生草普茂,無空缺處,當駱駝牛馬驢羊行處;若復無是者,當在甎瓦石上,若復無是者,當在乾草葉上;若復無是者,當以木枝承,令糞先墮木上,後墮地。若比丘尼經行時,不得涕唾生草上,經行道頭當著唾壺,若大小便涕唾,污手腳,得拭生草;病者,下病冷病風病或足病,不堪行動,避生草菜等。」律攝云:「若青草上好樹下,及花果樹,人所停息者,不應大小便。」)

 定罪

 (前第三篇中,七十七戒,因有好草,居士在中坐臥嬉戲,亂坐禪尼,故將糞掃捐上,及在上大小便利,居士不知猶然至此,污身及衣,譏嫌故制。此但生草菜上便利,不作妨礙心,因攝威儀戒中,犯突吉羅。)

 開緣

 不犯者,或病,或在無草菜處大小便,流墮生草菜上,或時風吹鳥銜,而墮生草菜中。(律攝云:「若棘剌叢處者,無犯。若涉生草田間,無空處,應持乾葉布上便利,若無可得者,無犯。」)

  第五十,水中便利涕唾戒,(二緣合結)

 緣起

 六群比丘,水中大小便涕唾,居士譏嫌,故制。病比丘避水疲極,佛言:「病者無犯,當如是說戒。」(尼戒同制)

  所立戒相

不得水中大小便涕唾,除病,應當學。

 釋義

 (僧祇云:「不得大小便涕唾水中,當在陸地。若雨時水平浮滿,當在土塊上。若無是者,當於瓦石上,若竹木上,先墮木上然後水中;若比丘尼入水浴時,不得唾中,若遠岸者,當唾手中然後棄。」)

 開緣

不犯者,或病,或於岸上大小便,流墮水中;或為風吹鳥銜墮水中。(僧祇云:「若二便涕唾污手腳,得水中洗,水中洗大小行,無罪。」善見云:「若水人所不用,或海水,不犯。水雖中用,曠遠無人用,不犯。」)

  第五十一,立大小便戒,(二緣合結)

 緣起

 六群比丘,立大小便,居士譏嫌,似牛馬豬羊駱駝,故制。病比丘疲極,不堪蹲。佛言:「病者無犯,當如是說戒。」(根本:「為吐羅難陀尼,立大小便,俗見譏嫌,故制。」)

  所立戒相

不得立大小便,除病,應當學。

 開緣

 不犯者,或病,或被繫縛,或腳踵有垢膩,若泥污。

  第五十二,與反抄衣人說法戒。(二緣合結)

 緣起

 六群比丘,與不恭敬反抄衣人說法,諸比丘嫌責,故制。諸比丘疑,病反抄衣者,不敢為說法,佛言:「病者無犯,當如是說戒。」(尼戒同制)

  所立戒相

不得與反抄衣人說法,除病,應當學。

 釋義

 (僧祇云:「說法者,為前人開解其義,分別演說,欲令如法修行。法者,佛所說佛印可。佛所說者,如來自說;佛所印可者,聲聞所說佛讚善哉,是名印可。」)

 開緣

 不犯者,或病,或為王王大臣說。(以下並同。)

  第五十三,為衣纏頸人說法戒。(同前,但衣纏頸為異。)

不得為衣纏頸人說法,除病,應當學。

  第五十四,為覆頭人說法戒

不得為覆頭人說法,除病,應當學。

 釋義

 覆頭。(若衣覆,若葉覆,及餘一切物覆者,皆名覆頭。西域以露頂跣足為敬,東土以衣冠齊整為恭敬。然准國風以敬為主。除冠巾外餘物覆者,不應為說。)

 開緣

 (僧祇云:「若比丘尼,為塔為僧事,詣王若地主時,乃至邊有淨人者,當立意為彼人說,王聽無罪。若比丘尼,在怖畏險道行時,防衛人言:『阿姨為我說法。』彼雖覆頭為說,無罪。」)

  第五十五,為裹頭人說戒

不得為裹頭人說法,除病,應當學。

 釋義

 裹頭。(裹者,謂纏裹與覆別也。)

  第五十六,為叉腰人說法戒

不得為叉腰人說法,除病,應當學。

 釋義

 叉腰。(或一手叉或兩手叉,以傲慢輕法故,不得為說。僧祇云:「不得為抱膝,及翹腳人說法,除病。」)

  第五十七,為著革屣人說法戒

不得為著革屣人說法,除病,應當學。

 釋義

 革屣。(即皮鞋也,若一重若兩重。)

 開緣

 (僧祇云:「若王地主及防衛人,雖著革屣,為說無犯。」五分云:「若多人著革屣,不能令脫,但因不著者為說,無犯。」)

  第五十八,為著木屐人說法戒

不得為著木屐人說法,除病,應當學。

 釋義

 木屐。(草曰屝,皮曰履,麻曰屩,木曰屐,僧祇云:「屐者,金屐銀屐摩尼屐,牙屐木屐多羅屐,皮屐欽婆羅屐,綖屐芒屐樹皮屐,婆迦屐,如是等名屐。」)

  第五十九,為騎乘人說法戒

不得為騎乘人說法,除病,應當學。

 釋義

 (僧祇云:「乘者有八種,象乘馬乘牛乘驢乘,船乘車乘輿乘輦乘。」)

  第六十,佛塔中止宿戒(二緣合結)

 緣起

 六群比丘,止宿佛塔中,諸比丘白佛制戒。時比丘疑,不敢為守護故,止宿佛塔中,佛言:「無犯,當如是說戒。」(尼戒同制)

  所立戒相

不得在佛塔內止宿,除為守視,應當學。

 釋義

 佛塔,(梵語窣堵波,此翻方墳,亦翻高顯瘞,佛骨所也。僧祇云:「有舍利名曰制底,無舍利名曰支提。」文句云:「支提,無骨身者也,今云佛塔者,用別餘塔也。」)除守視。(即今殿主香燈之類,常在塔中灑掃塵穢,然燈燒香守視塔物,故聖開聽,得在中止宿也。)

 定罪

 根本雜事云:「諸香臺殿旛竿制底,如來形影,皆誦伽陀然後足踏,不爾,得越法罪。」

 開緣

 不犯者,或時有病,若為守護故止宿,或為強者所執,或命難梵行難。

 會詳

 涅槃後分經云:「佛告阿難:『佛般涅槃,茶毘既訖,一切四眾,收舍利置七寶瓶,(釋老志云:「佛既謝往,香木焚屍靈骨粉碎,大小如粒擊之不壞,焚之不焦,而有光明神驗,謂之舍利。」)當於拘尸那城內,四衢道中起七寶塔,高十三層,上有輪相。(僧祇云:「佛告迦葉,佛塔上施槃葢,長表輪相。」經中多云相輪,以人仰望而瞻相也。)辟支佛塔,應十一層;阿羅漢塔成以四層,亦以眾寶而嚴飾之,其轉輪王塔,亦七寶成,無彼層級,何以故?未脫三界諸有苦故。』」十二因緣經:「八種塔並有露槃,佛塔八層,菩薩塔七重,辟支佛六重,四果五重,三果四重,二果三重,初果二重,輪王一重,凡僧但蕉葉火珠而已。」

  第六十一,藏財物佛塔中戒(二緣合結)

 緣起

 六群比丘,藏財物佛塔中,比丘白佛制戒,比丘疑,不敢為堅牢故,藏財物著佛塔中,佛言:「無犯,當如是說戒。」(尼戒同制)

  所立戒相

不得佛塔內藏財物,除為堅牢,應當學。

 釋義

 堅牢。(謂藏舉深密,而無損失也。或是供塔財物,或復供僧財物,為恐失故為堅牢故,聖所開許藏佛塔中,若是私物必不然也。)

 開緣

 不犯者,或為堅牢故,藏著佛塔中,或為強力所執,或命難梵行難。

  第六十二,著革屣入佛塔戒

不得著革屣,入佛塔中,應當學。

 開緣

 不犯者,或時有病,或為強者所執。

  第六十三,捉革屣入佛塔戒

不得手捉革屣,入佛塔中,應當學。

 釋義

 (前戒著入踐污佛地;此以手捉入,復無敬心故亦制斷。)

  第六十四,著革屣遶塔行戒

不得著革屣,遶佛塔行,應當學。

 釋義

 遶佛塔行。(遶有二種,一,路由經過繞,二,為表敬繞。此言繞佛塔行者,是路由經過繞也。)

  第六十五,著富羅入塔中戒

不得著富羅,入佛塔中,應當學。

 釋義

 富羅。(是梵語,此云短靮靴。五分云:「不應深作臃,聽至踝上,不得臃如靴,應開前歛後。」)

  第六十六,手捉富羅入塔中戒,(同前)

不得手捉富羅,入佛塔中,應當學。

  第六十七,塔下坐食污地戒,(二緣合結)

 緣起

 六群比丘,在塔下坐食已,留草殘食污地而去,比丘嫌責白佛制戒。時作塔已施食,若作房若作池井施食,若眾集窄狹,疑,不敢塔下坐食。佛言:「聽,不應留草及食污地。」時有一坐食比丘,若作餘食法不食比丘,若有病比丘,不敢留殘食草污地,佛言:「聽聚著腳邊,出時持棄之,當如是說戒。」(尼戒同制)

  所立戒相

不得塔下坐食,留草及食污地,應當學。

 釋義

 留草及食污地。(謂西域受食之時,並無椅櫈,敷草席地而坐,故也。)

 開緣

 不犯者,或聚一處出時持棄。

  第六十八,擔死屍塔下過戒

 緣起

 六群比丘,擔死屍從塔下過,護塔神瞋,故制。(尼戒同制)

  所立戒相

不得擔死屍,從塔下過,應當學。

 釋義

 死屍。(死者,盡也,氣絕神逝謂之曰死,在牀曰屍在棺曰柩。)

 開緣

 不犯者,或從此道過,或強力者所將去。

  第六十九,塔下埋死屍戒,(緣起同前,以埋為異。)

不得塔下埋死屍,應當學。

 會詳

 根本雜事云:「苾芻尼身死,應可焚燒,無柴可得可棄河中,若無河者穿地埋之,地多蟲蟻,可於叢薄深處,令其北首,右脇而臥,以草稕支頭,若草若葉覆其身上;送喪苾芻尼,可令能者,誦三啟無常經,並說伽陀,為其咒願,事了歸寺應可洗身,若觸屍者連衣俱洗,其不觸者但洗手足,還至寺中應禮制底。」

  第七十,塔下燒死屍戒

不得塔下燒死屍,應當學。

  第七十一,向塔燒死屍戒

不得向塔燒死屍,應當學。

  第七十二,塔四邊燒死屍戒

不得佛塔四邊,燒死屍,使臭氣來入,應當學。

  第七十三,持死人衣及牀,塔下過戒,(二緣合結)

 緣起

 六群比丘,持死人衣及牀,從塔下過,住處神瞋,故制。諸糞掃衣比丘,疑,不敢持如是衣,從塔下過,佛言:「聽浣染香熏已,持入,當如是說戒。」(尼戒同制)

  所立戒相

不得持死人衣及牀,從塔下過,除浣染香熏,應當學。

 釋義

 除浣染香熏。(毘尼母論云:「若得糞掃衣者,水中久漬,用純灰浣淨,以奚黑伽香塗上,然後得著入塔。」)

  第七十四,佛塔下便利戒

不得塔下大小便,應當學。

 會詳

 優缽祇王經云:「伽藍法界地,漫大小行者,五百世,身墮拔波地獄,後經二十小刧,常遣肘手,抱此大小便處,臭穢之地,乃至黃泉。」

  第七十五,向塔便利戒

不得向塔大小便,應當學。

  第七十六,塔四邊便利戒

不得遶塔四邊大小便,使臭氣來入,應當學。

  第七十七,持佛像至便利處戒

不得持佛像,至大小便處,應當學。

 開緣

 不犯者,或道由中過,或為強力所執。

  第七十八,塔下嚼楊枝戒

不得塔下嚼楊枝,應當學。

 釋義

 嚼楊枝。(律云:「嚼楊枝有五利益,一,口無臭氣,二,能別味,三,不增熱陰,四,能引食,五,眼明。不嚼反上五過。」經云:「晨嚼齒木,澡潄清淨。」然楊枝者,此方言也,西域不局或葛藤槐枝桃條,但有苦味者俱用。)

  第七十九,向塔嚼楊枝戒

不得向塔嚼楊枝,應當學。

  第八十,佛塔四邊嚼楊枝戒

不得繞塔四邊,嚼楊枝,應當學。

 定罪

 十誦云:「佛前,和尚阿闍黎,一切上座前,佛塔前聲聞塔前,俱不得嚼楊枝,嚼者,突吉羅。」(三千威儀云:「不得向佛,及向和尚阿闍,與背。」十誦云:「同歲比丘前,不犯。」

  第八十一,塔下洟唾戒

不得塔下洟唾,應當學。

 釋義

 洟唾。(謂從鼻出曰洟,從口出曰唾,凡洟唾須在屏處,洟唾堂房污佛僧地,招過非輕也,根本雜事云:「寺中四角柱下,各安唾盆。」僧祇云:「以細灰土著唾壺中,然後唾上。」)

  第八十二,向塔洟唾戒

不得向塔洟唾,應當學。

  第八十三,佛塔四邊洟唾戒

不得繞塔四邊洟唾,應當學。

 開緣

 不犯者,或時有病,或鳥銜風吹去。

  第八十四,向塔舒腳坐戒

不得向塔舒腳坐,應當學。

 釋義

 舒腳。(舒者,也,或舒一卻或舒兩腳,無敬信心,故制。)

 開緣

 不犯者,或時有如是病,若中間隔,或為強者所持。

  第八十五,安佛塔下房戒

 緣起

 佛在拘薩羅國遊行,向都子婆羅門村,(五分云:「都夷婆羅門聚落,案此村在拘薩羅國,舍衛大城西北,六十餘里,是迦葉佛生處也。」)六群比丘,安佛塔在下房,己在上房住,故制。(尼戒同制)

  所立戒相

不得安佛塔在下房,己在上房住,應當學。

 釋義

 (第四分云:「六群共如來塔同室宿,佛言:『不應爾。』有比丘為守護堅牢故,而畏慎不敢共宿,佛言:『聽安杙上,若頭邊而眠。』六群安如來塔,置不好房中,己在上好房中宿,佛言:『不應爾,應安如來塔,置上好房中,己在不好房中宿。』彼安如來塔置下房,已在上房中宿。佛言:『不應爾,應安如來塔在上房,己在下房中宿。』」)

 開緣

 不犯者,或命難梵行難

  第八十六,立為坐人說法,(二緣合結)

人坐己立,不得為說法,除病,應當學。

 釋義

 人坐己立,(謂前人無敬法心,比丘尼不尊聖教,自卑於他,非法而說也。)

 開緣

 不犯者,或時有如是病,若王王大臣捉去。

 會詳

 梵網經云:「若佛子常行教化,起大悲心,入檀越貴人家,一切眾中,不得立為白衣說法,應在白衣眾前,高座上坐;法師比丘不得立地,為四眾白衣說法,若說法時,法師高座香華供養,四眾聽者下坐,如孝順父母,敬順師教,如事火婆羅門;其說法者,若不如法說,犯輕垢罪。」

  第八十七,為臥人說法戒,(身心慢法,故爾制斷。)

人臥己坐,不得為說法,除病,應當學。

 釋義

 除病。(時毗舍佉母,道獲三果,染疾,比丘比丘尼往看,樂法情深請為說法,以佛制戒不敢為說,白佛,故爾聽開。)

  第八十八,在非座為人說法戒

人在座己在非座,不得為說法,除病,應當學。

  第八十九,為高座人說法戒

人在高座,己在下座,不得為說法,除病,應當學。

 釋義

 (僧祇云:「卑牀有二種,一者,下牀名卑,二者,粗弊名卑。高有二種,一,高大名高,二,妙好者亦名高。」)

 會詳

 善見云:「佛告諸比丘比丘尼,往昔於波羅奈國,有一居士,其婦懷妊思安羅果,(正云菴沒羅,此翻難分別,其果似桃而非桃,似奈而非奈,又生熟難分,其形似梨。)夫自念言『「惟王園中,有非時菴羅果。」即夜入王園偷果,取果未得明相已出,不得出園藏住樹上。時王與婆羅門入園,欲食菴羅果,婆羅門在下,王在高座,婆羅門為王說法,偷果人心自念言:『我今偷果事應死,因王聽婆羅門說法故,我今得脫,我無法王亦無法,婆羅門亦無法,何以故?我為女人故,而偷王果;王由憍慢故,師在下自在高座,而聽法;婆羅門為貪養故,自在下座為王說法,我與王婆羅門,相與無法,我今得脫。』作是念已,即便下樹往至王前,而說偈言:「一人不知法,一人不見法,教者不依法,聽者不解法,為以名利故,毀碎汝家法。」佛言:「時偷果人者,我身是也,我為凡夫時,見人在上,說法者在下,言其非法,何况於今!」

  第九十,為在前人說法戒

人在前行己在後行,不得為說法,除病,應當學。

 開緣

 (僧祇云:「若比丘尼眼患,前人捉杖牽,為說無罪。」)

  第九十一,為高經行人說法戒

人在高經行處,已在下經行處,不得為說法,除病,應當學。

  第九十二,為在道人說法戒

人在道已在非道,不得為說法,除病,應當學。

  第九十三,攜手道行戒

 緣起

 佛在給孤獨園,六群比丘攜手在道行,或遮他男女,居士譏嫌:「似王大臣豪貴長者。」故制。(尼戒同制)

  所立戒相

不得攜手在道行,應當學。

 釋義

 攜手。(謂手手相持並行也。)

 開緣

 不犯者,或時有病,或患眼闇,須扶接等。

  第九十四,上樹過人戒。(二緣合結)

 緣起

 有一比丘,在大樹上受夏安居,於樹上大小便,樹神瞋,伺便斷其命根,故制。有比丘向拘薩羅國,道中值惡獸,恐怖不敢上樹過人,即為惡獸所害,諸比丘白佛,佛言:「若命難梵行難,得上樹,當如是說戒。」(尼戒同制)

  所立戒相

不得上樹過人,除時因緣,應當學。

 開緣

 不犯者,或命難梵行難,上樹過人;若沙彌尼,為僧取枝葉花果,上樹無罪。(第二分云:「欲取樹上乾薪,聽作鈎取,作梯取,若繩絹取,若樹通身乾,聽上。」)

  第九十五,杖絡囊戒

 緣起

 跋難陀絡囊中盛缽,貫著杖頭,肩上擔,諸居士見謂是官人,皆下道避,於屏處看之,乃知是跋難陀,譏嫌故制。(尼戒同制)

  所立戒相

不得絡囊盛缽,貫杖頭,置肩上而行,應當學。

 開緣

 不犯者,或為強力所逼,或被縛,若命難梵行難。

  第九十六,為持杖人說法戒,(二緣合結)

人持杖不恭敬,不應為說法,除病,應當學。

 開緣

 不犯者,或時有如是病,或為王大臣說。(僧祇云:「若比丘尼,在怖畏險道行時,防衛人言:『阿姨,為我說法。』彼雖捉杖,為說無罪。」)

  第九十七,為持劔人說法戒

人持劔,不應為說法,除病,應當學。

 釋義

 劔。(檢也,所以防檢非常也,顯無敬法心,故制。)除病。(或病人心生怖畏,以劔防身去邪,是以開聽,以下二戒義亦同此。)

  第九十八,為持鉾人說法戒

人持鉾,不應為說法,除病,應當學。

  第九十九,為持刀人說法戒

人持刀,不應為說法,除病,應當學。

  第一百,為持葢人說法戒

人持葢,不應為說法,除病,應當學。

 釋義

 持葢,(僧祇云:「葢者,樹皮葢多羅葉葢,多黎葉葢,竹傘葢孔雀尾葢,如是種種能遮雨日者,皆名傘葢。」)除病。(或頭上患瘡,畏日晒;或身因病苦,畏雨畏日必須傘葢。)

  三,結問勸持

諸大姊,我已說眾學戒法,今問諸大姊,是中清淨不?(三問)諸大姊,是中清淨,默然故,是事如是持。

四分比丘尼戒本會義卷第十一終

四分比丘尼戒本會義卷第十二

    姚秦三藏佛陀耶舍共竺佛念譯

    清金陵寶華山律學沙門德基輯

  七,七滅諍法分三,初,總標,二,別列戒相,三,結問勸持。  今初

諸大姊,是七滅諍法,半月半月說,戒經中來,若比丘尼,有諫事起,即應滅除。

 釋

 諍有四種,一,言諍,二,覔諍,三,犯諍,四,事諍。言諍者,謂辯法相是非邪正,即引十八事,法非法乃至說不說。各執己見而生其諍,諍由言起,故曰言諍。覔諍者,比丘尼犯過,理須為除,制有三根。五德舉彼破戒破見,破威儀,同來詣僧伺覓前罪,令其除殄。因彼舉覔前罪,遂生於諍,諍由覓生故曰覔諍。犯諍者,由犯七聚過慝在懷,宜須懺蕩;罪相難識詞各紛紜,遂生於諍,由犯生諍故曰犯諍。事諍者,由前三諍中事而生諍,名為事諍,是中言諍,以二毗尼滅,謂現前,多人語。或但一毗尼滅,謂現前。覔諍共四毗尼滅,謂現前,憶念;或現前不癡,或現前罪處所。犯諍共三毗尼滅,謂現前,自言治,或現前草覆地。事諍以一切毗尼滅,隨所犯。故律云:「有犯毗尼,有諍毗尼,謂所滅之病,是其四諍;能滅之法是七毗尼,謂現前等七毗尼,能滅四諍,故曰七滅諍也。」(律云:「比丘尼有十法者,應差別平斷事。一,持戒具足,二,多聞,三,誦毗尼極利,四,廣解其義,五,善巧言語,辭辯了了,堪任問答令彼歡喜,六,諍事起能滅,七,不愛,八,不恚,九,不怖,十,不癡。僧祇云:「成就五法能滅諍事。知是實,非是不實。是利益非不利益,謂伴非不得伴;得平等伴,非不得平等伴;得時非不得時。」十誦云:「取諍時,應以五事觀此中,誰先來持戒清淨?誰多聞智慧,善誦阿含?誰於師如法?誰信佛法僧?誰不輕佛戒?有十事,僧應差平斷事,一,知諍來往處根本,二,善知諍。三,能分別諍,四,知諍起因緣,五,知諍義,六,善滅諍,七,滅諍已更不令起,八,持戒清淨,九,多聞,十,多智。有二十二法,當知是利根多聞,平斷事人,一,善知事起根本,二,善分別事相,三,善知事差別,四,善知事本末,五,善知事輕重,六,善知除滅事,七,善知滅事更不起,八,善知作事人,有事人,九,有教敕力,十,能使人受力,十一,有方便輭語力,十二,亦能使人受,十三,有自折伏力,十四,亦能使人受,十五,知慚愧,十六,心不憍慢,十七,無憍慢語,十八,身口意無偏著,十九,不隨愛行,二十,不隨瞋行,二十一,不隨怖行,二十二,不隨癡行,此謂能滅諍者是也。」十誦云:「有六諍本,一,瞋恨不語,二,惡性欲害,三,貪嫉,四,諂曲,五,無慚愧,六,惡欲邪見。(此六事能生諍,故曰諍本也。)律攝云:「若有諍事起,當以七法順大師教,如法如律而滅除之,是謂諍事起,即應滅除也。」

  二,別列戒相有七,初,現前比尼,至七,草覆地法。

  第一,現前滅諍法

 總釋

 此是共戒,比丘同犯,大乘同學。梵網經云:「應生慈心,善和鬪諍。」律攝云:「此等皆由他詰問事,不忍他詰,譏嫌煩惱,制斯學處。」(自下六戒咸同,不復重出。)

 緣起

 佛在舍衛國,迦留陀夷,與六群比丘,往阿夷羅跋提河中浴,迦留陀夷浴竟上岸,著六群比丘衣,謂是己衣不看而去。六群比丘洗浴已上岸,不見己衣,正見迦留陀夷衣,即言:「迦留陀夷偷我衣。」人不現前,便作滅擯羯磨,迦留陀夷聞已,有疑,即往白佛,佛問言:「汝以何心取?」答:「謂是我衣,不以賊心。」佛言:「不犯,不應不看衣而著,不應人不現前而作羯磨,及訶責羯磨等,若作羯磨不成,得突吉羅,自今已去為諸比丘,結現前毘尼滅諍。」尼戒同制

  所立戒相

應與現前毘尼,當與現前毘尼。

 釋義

律云:「現前者,法,毗尼,人,僧,界,云何法現前?所持法滅諍者是。(持者,受持也,謂持修多羅藏。)云何毗尼現前?所持毗尼滅者是。(謂受持毗尼藏。)云何人現前?言義往返者是。(謂起諍者,二俱現前。)云何僧現前?同羯磨,和合集一處,不來者囑授,在現前得訶,而不訶者是。(和合同集,名之為僧。滅諍須僧現前秉法,故曰僧現前。)云何界現前?在界內羯磨,作制限者是?(謂豎標唱相,所結之界,凡欲秉法,盡齊限集僧,令無別眾之咎;今滅諍,必須現前界內,集僧作法,故曰界現前也。)言諍以二毗尼滅,謂現前,多人語。或但一毗尼滅,謂現前;若一比丘尼,在一比丘尼前,好言教語,如法如毗尼,如佛所教:「汝當受是忍可,若作如是諍事得滅。」是為言諍以一滅滅。現前毗尼,不用多人語也。若一比丘尼,為二比丘三比丘尼,為僧,亦如是,乃至僧為一比丘尼,二比丘尼三比丘尼,為僧亦如是。(是中現前義,若能滅者,四人以上,其法毗尼人僧界五種,一不現前,則不名現前毗尼也。若能滅者,或但二三比丘尼,一比丘尼,唯以法毗尼人三種現前,僧界二種不現前,亦名現前毗尼也。十誦云:「現前滅諍,有二種非法,若非法者,約敕非法者令折伏,與現前毗尼;若非法者,約敕如法者令折伏,與現前毗尼。有二種如法,若如法者,約敕如法者令折伏,與現前毗尼;若如法者,約敕非法者令折伏,與現前毗尼。」)

 定罪

 若諍事如法滅已,後更發起,波逸提。若應與不與,不應與而與,突吉羅。

 會詳

 摩得勒伽云:「十種不現前作羯磨,一,覆缽,二,捨覆缽,(謂白衣罵謗比丘尼等,僧為作覆缽羯磨,不共往返受食。若自見過,須詣僧中乞求捨者,僧為解。不現前羯磨,為治罰俗人,但遙作,不令現前也,三,學家,四,捨學家,(律云:「彼學家財物還多,從僧乞解學家羯磨,諸比丘白佛,佛言:「若彼學家財物還多,從僧乞解學家羯磨者,聽與作白二羯磨解。」五,作房,(謂以故房與居士修理,僧應作白二法與之,此亦不現前作。)六,沙彌尼,(謂擯惡邪沙彌尼,令眼見耳不聞處立,亦不現前。)七,狂,(作癡狂羯磨,謂由彼失本心故,無所識知不須現前。)八,不禮拜,九,不共語,十,不供養。此三羯磨,謂比丘觸惱比丘尼,聽尼為比丘,作此三種羯磨,亦聽遙作,勿得令比丘現前而治罰也。律中又有,四法不現前,剃髮,出家,外道共住,授式叉尼戒。剃髮,是最初入僧伽中,欲作單白為彼剃髮,令彼至眼見耳不聞處立,後與出家作單白亦爾。與外道四月共住,亦遣至眼見耳不聞處與之;故與式叉摩那授戒,亦遣至眼見耳不聞處受之,此法在尼部中作,合前論中,共十四種不現前,餘一切羯磨,並須現前。」)現前毗尼竟。(此滅言諍)

  第二,憶念滅諍法

 緣起

 佛在王舍城,沓婆摩羅子,不犯重罪,波羅夷,僧殘,偷蘭遮,時諸比丘皆言犯重罪,即問言:「汝憶犯重不?」彼不憶犯重罪。答言:「我不憶犯如是重罪。」諸比丘故問不止,彼作是念:「我當云何?」白佛,佛言:「自今已去,聽為沓婆摩羅子,作憶念毗尼,白四羯磨。」尼戒同制。

  所立戒相

應與憶念毗尼,當與憶念毗尼。

 釋義

 律云:「憶念毗尼者,彼比丘尼此罪,更不應舉,不應作憶念者是。(謂諸同梵行者,數數詰問其罪,彼不憶犯固問不止,佛令僧為作憶念毗尼,令彼憶念,使諸同梵行者,更莫令憶念,故曰憶念毗尼。)是為覔諍,以二毗尼滅,謂現前,憶念;或現前,不癡;或現前,罪處所。(薩婆多云:「此是守護毗尼,五眾盡與憶念毗尼;五篇戒,盡與憶念毗尼,必白四羯磨與。比丘比丘尼現前,三眾不現前。」十誦云:「有三非法,與憶念毗尼,有犯無殘罪,自言犯有殘罪,從僧乞憶念毗尼,若僧與憶念毗尼,是名非法,何以故?是人應與滅擯故。又如施越比丘,癡狂心故,多作不清淨非法,還得本心,先所作罪,若僧與憶念毗尼,是名非法,何以故?是人應與,不癡毗尼故。又如訶多比丘,無慚無愧,破戒,有見聞疑罪,是人自言:「我有是罪。」後言:「我無是罪。」若僧與憶念毗尼,是名非法,何以故?應與實覔毗尼故,是名三非法,與憶念毗尼。有三如法,與憶念毗尼,如陀驃比丘,為慈比丘尼,無根波羅夷謗故,若僧等常說是事,是人從僧乞憶念毗尼,若僧與憶念毗尼,是名如法,何以故?是人應與憶念毗尼故;又如一比丘尼犯罪,發露如法悔過,若僧等猶說是事,是比丘尼,從僧乞憶念毗尼,若僧與憶念毗尼,是名如法。何以故?應與憶念毗尼故。又如比丘尼,未犯將必當犯,以是事故,若僧等說是犯罪,是比丘尼,從僧乞憶念毗尼,若僧與憶念毗尼,是名如法,何以故?是人應與憶念毗尼故,是名三如法,與憶念毗尼,是謂覔諍,以二毗尼滅,現前毗尼,憶念毗尼,不用癡及罪處所。」)

 定罪

 薩婆多云:「憶念毗尼行法者,餘比丘尼,不應出其罪過,不應令憶念,不應乞聽,亦不應受餘比丘乞聽,若彼從乞聽,突吉羅。若受他乞聽,亦突吉羅。若彼不聽,若出過罪,若令憶念,得波逸提。(謂舉人過罪,須令憶念,為作憶念已,不復更令憶念也。)若應與不與,不應與而與,法事乘違,施法不當,得突吉羅,憶念毗尼竟。(此滅覔諍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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