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總統的權利比美國總統還大,美國雖是總統制,美國總統不能解散國會(立法院),台灣總統卻能,舊憲法卻不能,應恢復舊憲法,美國國務卿(行政院長)是總統提名,但須國會禮貌上的同意,就是在人品,操守上的同意,不能做政策上的同意,台灣的立法院卻對行政院長的就任,沒有同意權,舊憲法卻有,應恢復舊憲法,美國總統及國務院都不能立法,只有總統能將國會的立法退回複議,總統只要能掌握國會一半以上的票數,就可以改變立法,但台灣的行政院可以立法,而且其所立的法,立法院不能加以複議,就是只有咨詢權,但立法院立的法,行政院卻可以退回,給立法院複議,美國國務卿大都與總統同進退,做一樣久,就是國務卿就任,須國會同意,而且國務院不能立法,台灣若行政院長就任,須立法院同意,總統就不能常換行政院長,這也是台灣的憲政危機之一,就是行政院長可以立法,若總統有把柄在行政院長手裏,不敢跟他換下來,就變成全都聽行政院長的了,一是外國人想在台灣製造獨栽,很久不必換人,這樣,外國人談事情比較好談,不必常找不同的總統談,有時做法不同,談不成,舊憲法,立法院可以複議行政院立的法案,應恢復這條,因為若行政院長與總統對某立法的看 法不同時,可以交給立法院複議,立法院若同意,總統換下行政院長也沒用,若立法院不同意,作對不成,也不必換下行政院長,至於內閣制是用於對付皇權與獨栽的,內閣制的立法院長兼任行政院長,不必辭立法院長,立法委員兼任各部長,不必辭立法委員,但皇權與獨栽正盛時,也沒辦法定內閣制,政黨政治不是全民政治,不分區代表制是戰勝國替戰敗國所立的法,如德國,日本,或替屬國所立的法,如紐西蘭,是不好的,是政黨政治,不是全民政治,而政黨或不健全,或受制於外國等,監察委員若全由政黨按比率分配是不對的,這樣就是全部都是不分區代表,應該不分區代最多只能佔四分之一,其他四分之三由各縣市議會推選之,這樣,監察院就是民意機構了,有人為了立法院不肯同意監察委員名單,會想廢除立法院對監察委員的同意權,這是不可以的,除非監察院是民意機構,而且不分區代表佔四分之三以上。至於雙首長制,應是總統一個首長,立法院一個首長,憲法法庭是外國用來解散共產黨的,現在有人要拿來解散國民黨,這是不對的,現在的教育基本法第七條,準備將公立學校委託私人經營,這也不對,私人經營是為了賺錢,就會提高學費及向政府申請補助,政府一樣要發錢,不如政府自已辦,否則連建中都將委託民營了,就是資本家對三民主義的法不放心 ? 才會想辦法要修掉,是不能修掉三民主義的憲法的,立法院若有好的法要通過,如監察委員的選出,對高科技公司的課稅,最低稅負制,高鐵的收歸國有,舊憲法的恢復,密秘預算的監督等,就會發生倒扁,倒閣,紅潮等,這些運動,只不過為人作嫁,在抵制好的立法成立而已,現在的獎勵人民參加交通工程投資條例,規定私人的工程公司有一元投資,就可以向政府借三元,如高鐵工程等,這也不對,依三民主義的憲法,影響國計民生,有全國性質的屬國營,有全省性質的屬省營,有全縣性質的屬縣營,或外國社會福利國家的法,這三元應改為國家的投資,而且這種投資條例,Bot等,只能限用於幾千萬以下的小工程,大工程應不能適用這種條例,就是全世界都是社會福利國家的立法了,只有台灣雖是三民主義,立的法卻是資本主義的立法,美國從開始就是逃避歐洲教會及資本家的破害,才移民到美國的,從開始就是社會福利國家的立法了,所以,有辦法通過百分之九十以上的累進所得稅,及其他稅等,不像台灣,最近雖有最低稅負制,卻十五年內,可以扣抵,扣不到稅,現在所立的法,若請司法官釋憲,其實也不全合憲法,但釋憲是告訴乃論,沒人提出申請,司法官不能自已釋憲,立法委員須半數以上人數連屬,才能申請釋憲,各公立機構在行政上,及法官在判決上,有疑問時,也可提出釋 憲案,但立法院不會對自已立的法,提出釋憲案,立法院對行政院的立法不能複議,但可對其提出釋案,但沒有這樣做,大概人數不夠,或有利益掛鈎,以上的幾個法,大概是修憲後行政院立的,立法院沒辦法加以複議,如民國八十七年七月,交通部與高鐵公司成立興建營運合約,這時是李登輝時期最後兩年,修憲已完成,立法院沒法對其合約複議,所以高鐵公司及其他資本家,為了營運,企圖修改憲法,法律,是明顯的,awe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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