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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生為了服貿協議,攻佔立法院的問題,應是一種請願,訴願的行為,也應是間接,替行政院版的服貿協議,向立法院提出,立法院版的覆議的行為,但學生攻佔立法院,使立法院版的服貿協議,沒辦法完成,提不出法案,到時就全照行政院版,的服貿協議了。所以,現在攻佔麼法院的學生,應一方面向行政院請願,來改變行政院版的服貿協議,一方面也應與立法院,維持良好關係,使立法院版的服貿協議,也能完成,才不必全照行政院版的。

  因為現在的憲法,立法院沒有行政院長的同意權,沒辦法控制行政院的事情,而且行政院版的立法,行政院還沒決定前,送去立法院,只是請立法院諮詢,提供意見,行政院要不要接受,完全聽行政院自己的,法案完成後,送去立法院,立法院對行政院的立法,沒有覆議權,只是受咨詢,提供意見,沒辦法改變行政院的立法,除非提出對行政院長,的不信任案,但行政院長是總統提名,又不必立法院同意,所以,行政院長是聽總統的,而不是聽立法院的,不是向立法院負責,所以,各法案,包括服貿協議,最後還是照總統的意思立法。

 現在的憲法,立法院立的法案,送去行政院,行政院不同意的地方,行政院卻可退回立法院,要求立法院覆議,意見不同,最後照行政院的意見。所以,立法院版的立法,本已很可憐,不應加以過重打擊。

現在攻佔立法院的學生,應促成立法院的服貿協議完成,以後與行政院版的服貿協議,有不同之處,也是照行政院的服貿協議做,所以,學生大概覺得,立法院的權限很大,才一直打擊立法院,而忘記了行政院的立法,才是真正比較沒法改變的立法。

而且舊憲法,立法委員在立法院的言論,議論,可以不負法律責任,所以,立法委員的立法院的言論,若有違黨意,也是不負法律責任,是不可以黨紀除罰。因除罰就違反,可以不負法律責任這條,應為立法委員,是人民選出來的,在當選期間,應向選民負責,而不是全向黨負責,否則,為何有些黨員,當選監察委員,或其他委員,必須辭去黨員的身份,就是要能為人民,而不徧向黨意。但新憲法,對某立委的言論免責權,改成須全體立法委員,投票同意。所以,立法委員的立場,也很難辛。

另外,學生還沒散前,可提出恢復立法院,對行政院長的同意權的立法,及監察院恢復為民民議機搆的立法,就是依舊憲法,監察委員是由,各省議會議員中選出,來當監委員,監察委員由監察委員互選之。另外,可要求立法委員,增加一席學生代表,當選為立法委員。立法委員不敢自己提出,立法院對行政院長,有同意權的立法,大概要黨意先同意,所以,須有其他團體,替立法院發起此立法等。

 

學生想成立,公民制憲會議,這與以前臨時國民大會類似,臨時國民大會,本是無給職,要行選舉,罷免,創制,複決時,才招開,事情辦完後馬上解散,但現在選舉總統的權力,由人民直接民選;罷免由立法院提案通過,經公民投票來決定,學生的成立法案,及否決政府的法案,就是創制,複決兩種權,所以學生是等於,想恢復人民可行這兩權,包括立法院可有,行政院長的同意權,恢復監察院為民意機構;監察院委員,由縣市議員中選出,監察院長由監察委員互選之;及恢復某立法委員的,言論免責權,不必經立法院開會同意;及學生在立委名額中,可佔一席等,這都是改變憲法,或恢復舊憲的問題,這些是要經立法院提案通過,經公投通過來決定,所以,學生的請願,訴願,是須經過立法院提案,來完成的,所以,學生應與立法,維持比較良好的關係。但立法院為何不自己,提出這些立法?應是怕黨意的不同意等,或先經由黨意的同意,所以,必須由其他團體替其提出。

 

 

昨天應是日本人,盡量討美軍歡喜,來反服貿,及台南西拉雅族及阿美族的反服貿,及在台的大陸學生,及大陸在台工作者的影響,立法院與學生,才有轉緩。

我覺得政府,利用學運來使某些法案,不能通過,或強渡關山而通過,如使高鐵的收歸國有,不能通過。如其他貨品恊議,沒人監督而完成等。

因為服貿的通過,影響美軍與台灣的,台海恊防條約,及台美的台灣關係法等,及日本在台有現有利益等。但美國與台灣的,台海恊防條約,似已停止。

所以馬統總,除了討好中共外,也應注意美,日方的感受。再說,中共總不會立一個服貿恊議,來佔河南省或河北省的服務業的利益,大陸各省也是有自省的利益,為優先的情形,那為何要來佔台灣省的,服務業的利益,只是有一次,幾千萬的大陸氓流,聚集在江西省及湖南省東部,後來都不見了,應是安插在廣東,福建,廣西等地,

但這也沒有,明定一個恊定,來佔某一省的服務業的利益。就是對西藏,內蒙,外蒙等地,也沒有定立這類的,服貿恊議等的情形。美國日本,也不會向台灣定立,服貿協議的類似條約等,為何中共會?

 

 關於公民制憲會議,類似以前的臨時國民代表大會,及任務型國代,應恢復成立及合法的招開,做為往後請願的管道,恢復創制及複決二權,創制包括非憲法的法律,這樣,臨時國民代表大會(公民會議)與立法院,不會成為同時的兩個立法機構,因是立法院不願立的法,才會在臨時國民大會(公民會議)中創制及複決等。而立法委員,不分區代表的人數,應減少到十分之一,若全廢除不分區立法委員的名額,也是可以的,因政黨政治不是全民政治,不分區代表制,是戰勝國替戰敗國所立的法,如德國,日本,或替屬國所立的法,如紐西蘭,是不好的,是政黨政治,不是全民政治,是黨選而不是民選,而政黨或不健全,或受制於外國等。監察委員若全由政黨按比率分配是不對的,這樣就是全部都是不分區代表,應該不分區代最多只能佔四分之一,其他四分之三,由各縣市議會推選之,這樣,監察院就是民意機構了,有人為了立法院,不肯同意監察委員名單,會想廢除立法院對監察委員的同意權,這是不可以的,除非監察院是民意機構,而且分區代表,佔四分之三以上,監察院長由監察委員互選之。

 

國民大會委員(公民會議委員)的選舉方法,可以立法委員得選舉方法相同,如人數,選區的劃分等,以前任務型國代的人數是300人,現立委人數是113人,若想選出二百多人至三百人的公民會議委員,可每一選區,多選出一人。

 

總統有宣佈戒嚴,締結條約,宣戰,搆和等權利,但立法院有同意,與不同意戒嚴的權利,與議決預算,條約,宣戰,搆和等權利,議決權與同意權,與更改權是相同的,所以,服貿協議立法院若不同意,就等於退回了,若要求立法院同意,立法院就可以要求更改,服貿協議的內容,服貿協議是國際法,是締結條約的問題,立法院是有議決權,同意權,變更權,而不是像國內法,立法院對行政院的法,只有備察權等。但有時立法院,想讓服貿協議通過,就產生了沒人監督的問題,所以,兩岸條約事務監督條例的定立,是有必要的,而這條例與條約的定立有關,所以立法院也應有議決權,同意權,更改權,而不是只有備察權而已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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